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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对国家任命的专案法官是否曾相互撰写过联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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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识到“投票支持相同结果”的说法有点模棱两可。我的意思是,两位临时(或国内)法官都希望判决结果相同。然而,我的意思并非是,他们两人仅仅因为都不太喜欢该判决就投票反对,尽管原因不同。此外,在仲裁庭的裁决可能包含多个要点的情况下,临时法官有可能就一些次要问题达成一致。我真正想知道的是,在核心问题上,临时法官是否达成了一致。

我还有一个后续问题或附加问题:

 

再次,请在下面的评论框中回答 敌对国家任命的专案

国际法院的实践与承认“就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实际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请求某项咨询意见并允许 电话号码 在咨询程序中任命专案法官的做法并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在纳米比亚案中拒绝向南非提供咨询意见,在西撒哈拉案中也拒绝向毛里塔尼亚提供咨询意见,尽管在后一个案件中,国际法院允许摩洛哥任命一名专案法官,而当时已经有一名西班牙法官在任。到目前为止,西撒哈拉案是国际法院唯一允许任命专案法官的咨询程序。但是,常设国际法院在几项咨询程序中允许了此类任命,但在其他程序中也拒绝 密歇根州立大学计划斥资2000万美元翻新斯巴达体育场 这样做(参见爱德华多·希门尼斯·德·阿雷查加的这篇文章。

 

如果现在不考虑国际法院不一致的判例

 

那么关于查戈斯群岛的咨询程序似乎触及了英国和毛里求斯之间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甚至是 頂級生活之旅 争端。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国家提出请求,国际法院应该允许任命专案法官。然而,相关国家是否愿意提出请求本身就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在一些国际法院的咨询程序中,如果程序的两个或多个参与者之间存在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墙咨询意见,相关参与者并没有寻求任命专案法官。毛里求斯面临的问题是诉讼策略问题。对于毛里求斯这样一个没有本国国籍法官的国家来说,声称希望任命专案法官就是承认它和英国之间存在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然而,这几乎等于承认该诉讼与英国和欧盟之间的双边争端有关,而当英国主张法院应行使自由裁量权审理咨询意见程序时,它恰恰试图驳斥这一论点。对英国而言,只有当格林伍德法官不参与就咨询意见作出决定时,才会出现专案法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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