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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仔细分析国家对规则适用性的意图

与往常一样,我们进行这些分析的前提是双要素方法:首先,我们检查确立习惯规则的实践是否与新领域的情况密切相关,如Lotus案(第 21 页)和北海大陆架案(第 79 段)中所述。其次,我们评估规则背后的法律确信是否特定于领域。如果国家在从事相关实践时有意如此,则可以认为法律确信适用于不同领域。对法律确信的审查可能很复杂,。一般而言,国家对尚不存在的领域的法律义务感似乎通常有限。如果一个领域中现有的习惯规则不适用于另一个领域,我们仍将监测未来在后一个领域是否会出现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国家实践。

一组通常与领域相关的规则的典型例子是中立法

正如以色列副 需要仔细分析国 检察长在 2020 年关于网络行动法律问题的演讲中指出的那样,中立法是专门针对传统的陆、海、空领域量身定制的。中立国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在每个领域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鉴于这些差异,这条规则不能照原样应用于网络领域,而且它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国家实践和法律确 需要仔细分析国 信来应用还有待观察。一个相反的例子是攻击中的比例规则,到目前为止,各国似乎在不同的战争领域统一应用了这一规则,从而产生了其适用性的普遍性。

尽管评估多领域适用性需要细致入微,但学术著作偶尔会表现 美国电话号码库 出对将现有习惯国际法应用于新兴领域的相当宽松的态度​​,只关注该领域规则的“实际实施”作为需要澄清的问题。有时,这种分析伴随着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所谓“解释”。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现在将讨论这个问题。

习惯国际法的(非)可解释性

这篇文章以公理二要素法作为开篇,用以识别习惯国际法。该方法本质上规定,国家是关键行为者,它们通过自己的行为和信念最终决定习惯法的存在和内容。

然而学术界有一种趋势直接针对国家作为国际立法者的地位

即“解释”习惯法的概念。其支持者的论点的本质是,根据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识别习惯法应该只是一个起点;在规则产生之后,其内容仍需“解释”。尽管“习惯法解释”这一术语只是在过去几年中才被某些学者创造并发展为一个独特的论点,但它并不是一个新发明。在武装冲突法领域,关于习惯规则范围的断言依赖于演绎推理——而不是国家实践和法 该行业与粉红丝带文化的主要参与者建 律确信——可以在各种来源中找到,例如学术手册和其他学术出版物(见第 66 页的说明性示例)。

它们可以零星地出现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中,并在后来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例如,最近发布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指南》就遵循了相对一致的模式:它们提出了通常被认为具有习惯地位的一般性“规则”,但接着通过对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之外的各种来源进行解释性分析来描述 ig 号码 其内容,包括大量依赖学术出版物和条约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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